昨日,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以44票贊成、1票棄權,表決通過了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條例(草案表決稿)》。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住宅、商場、寫字樓、賓館等大型建築物(群),公開使用未經備案名稱的,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撤銷其名稱,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  菊樂路、西門子路
  此類地名以後不再有
  西門子路,在西門子公司搬離後,仍然沿用這個地名。《條例》在第八條中明確提出:地名命名應當符合地名總體規劃的要求,反映當地的歷史、文化、地理等特征,並且禁止有償命名地名,禁止以國外地名、國內外企業名、產品名和商標名為道路、橋梁、隧道、軌道站點等城市公共設施命名,不得使用外文、繁體字、異體字、自造字和標點符號,並儘量避免使用多音字、生僻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字。
  這意味著,“成都今後不會再出現類似嬌子立交、菊樂路、西門子路這樣的地名了。”成都市民政局地名管理處副處長潘弘介紹,已經用企業命名的道路、橋梁等公共設施名稱,為避免更換地名給市民造成更換證照的麻煩,將繼續保留。但今後成都市的道路、橋梁、隧道、軌道站點等公共設施將不再出現企業名。
  樓盤名字須備案
  否則最高可罰2萬
  《條例》規定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住宅、商場、寫字樓、賓館等大型建築物(群)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,應當使用經民政部門備案的建築物名稱;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在房地產廣告中應當查驗廣告主的備案文件,併發布與備案名稱一致的廣告。
  房地產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未履行查驗義務,發佈與備案名稱不一致的建築物廣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停止發佈,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。
  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住宅、商場、寫字樓、賓館等大型建築物(群),公開使用未經備案名稱的,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撤銷其名稱,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  塗改、污損、遮蔽、覆蓋和擅自移動、拆除地名標誌等損壞地名標誌的行為,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規定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移動或者拆除地名標誌的,應當徵得公安機關等地名標誌設置管理部門的同意。 成都商報記者 餘文龍
  特別提示
  這些地方
  應當使用標準地名
  《條例》第十六條明確,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地方包括:
  地圖、電話簿、交通時刻表、郵政編碼簿、企業名錄等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統和相關網站;公共交通站點、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務設施;各類公文、證照及其他法律文書;報刊、廣播、電視、網絡等公共媒體發佈的信息;媒體廣告和戶外廣告;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類規劃;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城市道路、橋梁和隧道等建設項目立項;其他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情形。
  該《條例》經過了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審議。   (原標題:樓盤名未備案公開使用 最高罰兩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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